董事和股東有什麼分別?一文看清公司股東權益、責任和資格

公司股東是什麼?

股東(英文:Shareholder) 是指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個體,股東可以是自然人,亦可以是法人團體或公司。可透過公司股份買賣或認購股份成為股東,認購代價可以是金錢、專利、獨有技術或其他資產。

在香港,一般透過以下4種途徑成為公司股東:

1. 註冊有限公司並認購公司股份,即香港有限公司的創辦成員
2. 承讓/ 受讓股份,即是公司股份轉讓中,購入公司股份的一方
3. 透過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配發股份 (Share allotment),認購公司股份
4. 繼承公司股票

董事和股東有什麼分別?

董事是負責公司營運的管理人士,負責「出力」;而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,負責「出錢」投資。董事、股東可以是同一人,出錢又出力;亦可以由不同人士擔任公司董事和股東。

但以一般香港中小企而言,公司董事和股東通常是同一人或同一班底,例如二人合資開有限公司,負責出資股東,大多數同時擔任公司董事,負責日常營運和決策。

與中小企不同,大型企業或上市,公司通常會分開不同人士擔任董事和股東,或只有一小部份人是股東同時兼任董事,亦都是我們在劇集或新聞常聽見的董事局和周年股東大會,這樣可以避免董事股東壟斷公司決策。

公司股東法律責任

就法律責任而言,一般情況下,股東如沒有參與營運,或提出任何不合法的建議,基本上即使公司營運失當,也沒有法律責任。相反,董事負責公司日常營運,如公司有任何失責,公司董事是需要為公司負上法律責任。

例子:公司沒有交商業登記證費用或欠交周年申報表而遭檢控,公司董事有責任上庭和處理欠交的BR和NAR1,及繳交法庭罰款。

但特殊情況下,法庭有權力「撕破公司面紗」(英文: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),指法庭無視有限公司的獨立實體法律地位,追究公司股東的個人責任。

但這情況並不常見,法庭要「揭開」公司面紗,通常是因為股東利用有限公司獨立法人的法律地位詐騙,借公司是獨立實體作為逃避法律責任的工具,或利用公司作不當行為的掩護。

資料來源: 香港青年協會

撕破公司面紗例子

如三人合夥開一間有限公司,並簽署了股東合作合同,股東退出後3年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,而且同時間不可以和接觸前公司客戶並與舊公司競爭。

假如退出的股東於3年內成立了另一間新公司,並從事同一行業,而且成為舊公司的競爭對手又是否違反了股東合作合同?

基於有限公司獨立法人的法律地位,這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競爭,而並非退出的股東(個人)與舊公司的競爭。

但法院有機會認為新公司是利用有限公司獨立法人的法律地位「掩護」詐騙或作出不當行為,因為退出的股東控制和擁有新公司,可能被視為違反了之前簽署的股東合作合同。

 

香港公司股東需要什麼資格?

有別與公司董事,香港有限公司股東基本上是沒有特別要求,雖然沒有資格限制,但仍然需要符合盡職審查和認識你的客戶要求,以避免延誤成立有限公司或開公司戶口時間,一般須注意以下4點:

1. 年齡要求

18歲或以下人士,或需要更詳細的盡職審查要求。

2. 資金來源

如起步資金是由他人提供,需要提供詳細投資金額來源。

3. 相關行業經驗

倘若公司業務性質與過往工作經驗無關,或需要提供轉行原因。

4. 被制裁人士

如股東是被制裁人士,會增加開公司商業戶口的難度。

 

香港公司股東的權益

香港公司股東權益受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保障,清晰股東的權利,而且公司章程亦列明公司的管理法規,基本權益如下:

1. 周年股東大會

股東可參加股東大會並提出問題。

2. 投票權利

可對公司重大決議事項進行投票,例如:註銷公司、董事退出或委任和公司合併/ 分拆等。

3. 查閱公司帳目

作為公司投資者,股東權益是可查核公司財務報表。

4. 查閱公司記錄

股東有權查閱周年股東大會會議記錄、董事名冊和公司章程。

5. 公司分紅

股東權益可透過派發股息來提取利潤回報。

6. 剩餘資產分配權益

如公司資不抵債,需要進行清盤,股東可按持股比例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資產。

公司股東責任

公司股東的主要責任是繳付股本,未負責任僅限於其認購股份的未繳付金額。假設一人公司,以香港開有限公司常見的HK$10,000公司股本為例,股東責任就是繳付HK$10,000股本,如股東已全額投入資金,即無需承擔額外股東責任。

其次的公司股東責任是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細則,根據公司章程管法規行事,例如:公司改名、公司轉讓股份流程和結束公司流程等。

總結

董事與股東的主要區別在於職責與權利。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,主要負責出資,擁有股份,透過認購、承讓或繼承股份成為股東; 而董事則負責公司日常管理與運營,承擔法律責任。一般而言,中小企業的董事和股東身份常重疊,而大型企業則多由不同人士擔任。

股東的法律責任通常較少,除非涉及詐騙或不當行為,法院才可能行使權力「撕破公司面紗」,追究服東個人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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